【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心系投资者 携手共行动
2021-05-14 浏览次数 : 评论 : 20次
2019年5月15日,中国证监会在北京举行了“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启动仪式,宣布将5月15日设立为“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旨在通过每年固定日期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活动,进一步倡导理性投资文化,强化投资者保护意识,全面构建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新格局,凝聚市场各方共识,形成人人关心、关爱、关注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让投资者保护理念深入人心,成为大家的自觉行动。
今年是第三届“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以“心系投资者,携手共行动——学党史守初心,为投资者办实事”为主题。
自2013年私募基金纳入证监会监管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取得快速发展,在促进社会资本形成、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动科技创新、优化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伴随着各种乱象,包括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资金、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错综复杂的集团化运作、资金池运作、利益输送、自融自担等,甚至出现侵占、挪用基金财产、非法集资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行业风险逐步显现,近年来以阜兴系、金诚系等为代表的典型风险事件对行业声誉和良性生态产生重大负面影响。根据关于加强金融监管的有关要求,经反复调研,全面总结私募基金领域风险事件的发生特点和处置经验,通过重申和细化私募基金监管的底线要求,让私募行业真正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推动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
2020年12月3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控私募基金增量风险,稳妥化解存量风险,提升行业规范发展水平,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
自2021年5月1日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开始施行。《条例》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条例》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条例》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其他相关市场主体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均规定了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此2021年第三届“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来临之际,山东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协会始终坚守初心践行使命,倡导理性投资、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助力基金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积极推进投资者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升投资者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
自2013年私募基金纳入证监会监管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取得快速发展,在促进社会资本形成、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动科技创新、优化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伴随着各种乱象,包括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资金、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错综复杂的集团化运作、资金池运作、利益输送、自融自担等,甚至出现侵占、挪用基金财产、非法集资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行业风险逐步显现,近年来以阜兴系、金诚系等为代表的典型风险事件对行业声誉和良性生态产生重大负面影响。根据关于加强金融监管的有关要求,经反复调研,全面总结私募基金领域风险事件的发生特点和处置经验,通过重申和细化私募基金监管的底线要求,让私募行业真正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推动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
2020年12月3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控私募基金增量风险,稳妥化解存量风险,提升行业规范发展水平,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
自2021年5月1日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开始施行。《条例》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条例》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条例》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其他相关市场主体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均规定了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此2021年第三届“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来临之际,山东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协会始终坚守初心践行使命,倡导理性投资、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助力基金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积极推进投资者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升投资者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