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省级政府出资管理办法》
2018-02-11 浏览次数 : 评论 : 20次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省级政府出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规范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省级政府出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范投资风险,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出资,是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用于设立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的资金。
第三条 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第二章 引导基金设立
第四条 省、市政府共同出资400亿元(其中省级政府出资200亿元),设立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通过引导基金注资和市场化募集,吸引金融机构和境内外社会资本、投资机构共同发起设立或增资若干只母基金,母基金通过市场化方式,发起设立或增资若干专项子基金。
引导基金可直接出资设立母基金、子基金(以下简称母〔子〕基金),也可直接投资项目企业。
第五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承担引导基金管理和母(子)基金募集运作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引导基金聚焦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着力推动创新发展,突出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项目,重点支持五大新兴产业与五大优势产业项目,以及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大力对接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项目。基金类型以产业类基金为主,优先布局科技创新领域。
第七条 引导基金、母(子)基金出资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等签订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基金设立的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事项。
第三章 引导基金运作和风险控制
第八条 引导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开放包容,依法合规、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突出专业化、区域化、行业化的特点,遵循整体设计、分期募集、上下联动、滚动发展的思路,着力支持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
第九条 引导基金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引导基金应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基金政策目标实现。
第十条 引导基金应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母(子)基金其他出资人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对于归属政府的结余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引导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母(子)基金的亏损由出资人共同承担,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为更好地发挥引导作用,引导基金可适当让利,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引导基金分红部分可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对考核优秀的母(子)基金管理机构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必须委托符合条件的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第四章 引导基金终止和退出
第十三条 产业类、创投类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基础设施类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20年。确需延长存续期的,应经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按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母(子)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按照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组织清算,并将引导基金本金和收益及时上缴引导基金托管银行。引导基金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基金本金和收益上缴省级国库,用于引导基金滚动发展或奖励性支出。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一般应在母(子)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也可通过股权回购等方式适时退出。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暂停出资:
(一)母(子)基金工商注册登记后12个月投资进度低于基金认缴规模20%的;
(二)存在可能触及引导基金退出条件的情况。
第十七条 被暂停出资的基金申请恢复引导基金出资,须符合引导基金管理规定,并通过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引导基金方可继续出资。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母(子)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6个月,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基金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后超过12个月,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投资的;
(五)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六)基金或基金管理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协议约定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从母(子)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的条件退出;没有约定或未按约定退出的,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制定退出方案,报基金决策委员会审定,并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
第五章 引导基金政府出资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引导基金发展规划,将当年省级政府出资需求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当年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政府出资。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年度预算、项目投资进度及实际用款需要向省财政厅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省财政厅按照预算指标、公司申请及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拨付资金时,增列当期预算支出,并通过相应的支出分类科目予以反映;收到投资收益时,作增加当期预算收入处理,并通过相应的预算收入科目予以反映;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资时,按拨付时列支的分类科目,做冲减当期财政支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母(子)基金出资采取认缴制,由出资人先行签订章程(协议或合同),再视资金需求分期出资。引导基金与其他投资人对母(子)基金应同步出资。
第六章 引导基金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应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完整、准确地反映政府对引导基金出资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对拨付资金,在增列财政支出的同时,要相应增加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并根据本级政府投资基金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资本金时,应冲减当期财政支出,并按照政府累计出资额相应冲减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
第二十五条 政府应分享的投资损益按权益法进行核算。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年度结束后及时将引导基金全年投资收益或亏损情况向省财政厅报告。省财政厅按照当期损益情况作增加或减少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处理;省财政厅收取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上缴投资收益时,相应增加财政收入。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按月向省财政厅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时报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按季度编制并向省财政厅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报表,按年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及管理公司应当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与中央财政资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市政府出资参与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